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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案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为逃避责任骗取保险赔偿

2019-08-21 09:32:00    来源:正义网

“多亏了检察院,否则我和车辆投保的公司还一直被蒙在鼓里……”近日,山东省高密市的李某得知再审改判的消息后,难掩内心的感激之情。

事情还要从5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2014年3月的一天,刘某酒后无证驾车,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及其乘车人邢某受伤,双方所驾车辆和道路绿化带苗木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刘某见对方车辆人员昏迷不醒,为逃避责任,骗取保险赔偿,便叫来自己的好友赵某“顶包”,冒充肇事车辆驾驶员。后导致公安机关认定李某与赵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4年8月,李某、邢某、赵某甲(刘某驾驶车辆的车主)、某路政工程公司分别向高密市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对各自损失依法进行赔偿。高密市法院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与赵某负有同等责任,分别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对4起民事诉讼作出了判决。因李某的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故赔偿超出部分约3万元由其个人承担,而实际由刘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全部损失约11.3万元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觉得事有蹊跷,于2015年8月向高密市公安局报案,2016年9月刘某、赵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高密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办案同时,发现该案还涉及虚假诉讼,经初步核实后,于2017年5月将线索移交该院民行部门。该院民行部门立即开展监督,向交警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纠正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高密市交警部门采纳了检察建议并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刘某在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路口未减速慢行、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邢某等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之后,高密市检察院依法向高密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全部采纳了该建议,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书,改判相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4名原告损失,超出部分由刘某进行赔偿,李某则无需进行赔偿。

关键词: 保险诈骗案 骗取 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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