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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支持扩大重疾险等产品范围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

2021-06-17 15:56:32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6月1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到,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救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意见稿》共分8章70条,对医疗保险的筹资和待遇、基金管理、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多项内容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目前我国医疗保障法律体系中仅有《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医疗保险作了10条原则性规范,尚没有出台医疗保障方面的行政法规,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明确各类医疗保障法律关系。

国家医保局表示,建立以医疗保障法为统领,配套出台若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形成独立完备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

《意见稿》提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并实行用人单位统一代扣代缴制。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意见稿》明确,6项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是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是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是在境外就医的;五是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六是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支持扩大重疾险等产品范围

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方面,《意见稿》提到,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同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扩大重疾险等保险产品范围。鼓励用人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为职工和成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管理,推进商业健康保险有序发展。

此外,国家鼓励社会慈善捐赠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国家建立和发展长期护理保险,解决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健全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特点的经办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制度体系建设,鼓励建立多元综合保障格局。国家完善重大疫情等紧急情况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医保基金

《意见稿》表示,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医疗保障基金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执行预决算制度。国家建立全国医疗保障风险管控机制,设立全国医疗保障风险调剂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医疗保障支出的补充和调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稿》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对于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个人实施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同时,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 医保局 重疾险 灵活就业人员 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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