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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财险公司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3个月内禁止备案新条款和费率

2022-03-03 10:45:53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增加理赔难度侵害被保险人权益”“保险条款表述不规范”……期,部分银保监局在第四轮财险公司备案产品抽查中发现诸多问题,6家财险公司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其中,阳光财险及众惠相互两家险企被责令在未来3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农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除外。

北京银保监局日对中铁自保、国寿财险、阳光财险、中银保险、众惠相互等5家财险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银保监局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中铁自保部分产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附加险基准费率设计不合理。二是费率浮动条件不清晰,基准费率为区间值;精算报告要素不完整;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情况下,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是否退还保费表述不完整。三是备案表中产品名称不完整、附加险未逐条单独备案。

国寿财险存在以下四项问题:一是借款人意外险条款指定贷款机构为第一受益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相关规定;费率厘定不合理,意外险基准费率与贷款利率挂钩。二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附加费用率不合理、保险条款未从保险合同生效角度表述、保险责任表述及索赔材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少备案文件等。三是产品名称不规范、缺少必要释义。四是保险条款表述不规范。

阳光财险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保险条款可能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赔偿材料涉嫌增加理赔难度侵害被保险人权益。二是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不清晰不准确、费率厘定有效不足、免责条款表述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没有合理确定附加费率、保险条款未规范引用相关标准等。三是条款或费率表出现格式错误、附加险未逐条单独备案。四是保险条款表述不严谨。

中银保险的问题包括:一是条款未引用行业统一标准,引用的部分标准已废止;承保健康体检费用的确定风险,违反射幸原则;条款不公合理,可能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险责任开始后,退保收取手续费等。二是条款名称命名不符合规定、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保险条款未从保险合同生效角度表述、保险责任表述及索赔材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少备案文件、精算报告内容不完整等。三是附加险未逐条单独备案、附加险混入主险一同备案、附加险无对应主险产品、条款格式出现错误等。四是产品属分类错误等问题。

众惠相互的问题包括:一是健康险保险条款中未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基准费率为区间值、引用已废止标准等;二是条款名称命名不符合规定,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合理等;三是条款中引用已废止法律、备案表填写不规范、条款修订格式存在问题;四是产品属分类错误、个别文字错误。

同时,吉林银保监局对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吉林银保监局认为鑫安汽车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备案产品违反公合理原则;二是引用已废止标准;三是条款名称命名不符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相关规定;四是条款要素不完整;五是责任免除条款未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六是精算报告包含要素不完备、不合理;七是引用相关标准不规范,缺少部分要素;八是产品属分类不当,未按被保险人属正确分类个人产品和非个人产品;九是精算报告出现文字或格式错误。

以上保险公司已被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在1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在3个月内对公司在售产品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并于4月30日前向相应银保监局报送有关自查整改情况。(房文彬)

关键词: 财险公司 保险条款 阳光财险 中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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