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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遭遇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2022-03-02 09:01:2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在闫某某诉某公司等就业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遭遇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劳动者依法享有等就业权。对等就业权的侵害会损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害人有权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据悉,某公司通过某招聘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闫某某投递了求职简历,其投递的求职简历中,户籍所在地填写为“××省××市”。某公司查阅其投递的简历后,认为闫某某不适合招聘岗位,原因为闫某某系××省人。闫某某据此维权,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其口头道歉、登报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余元。

面对闫某某的维权,法院的判令很给力。法院认为,某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因“××省人”这一地域事由对闫某某实施了不合理差别对待,损害了闫某某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利,构成对闫某某等就业权的侵害,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故判令某公司向闫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9000元,由某公司向闫某某口头道歉并在国家级媒体登报道歉。

遭遇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此判例,无疑会增强劳动者的维权底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等的就业机会和公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可以说,等就业权是每个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歧视行为就须有力回击。

事实上,一些涉嫌就业地域歧视的事件总在上演。去年,一则明确不录用河南人和东北人的家政招聘截图在网络流传。虽然负责招聘的中介人员表示自己仅是按照客户要求发布招聘信息,但此次事件引发社会热议,再度让人们警惕招聘中的地域歧视。当然,也不排除,此类歧视依旧在现实中或明或暗出现。

对就业地域歧视需要法律的有力有效遏制。旗帜鲜明地否定侵害劳动者等就业权的歧视行为,对遭受侵害的劳动者给予及时和充分救济,向受害者口头道歉、登报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不仅能够有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且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高效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这些层面讲,此类的判例多多益善。

当然,劳动者也应善于维护自身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说,劳动者面对就业歧视,不容忍且敢于维权,既能够对就业歧视形成有力回击,也必然能够让不法行为无处遁形。(杨玉龙)

关键词: 就业地域歧视 平等就业权 用工秩序 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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