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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原宁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平的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8-03-13 09:54:45    来源: 都市快报

3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原宁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平的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对其受贿38.1万元的违法行为,二审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在余平受贿的15家企业中,有3家企业为A股和新三板的挂牌公司,分别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詹氏食品股份公司、安徽安泽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这3家企业已涉多起贿送,此前也曾出现在宁国市原落马副市长胡琳娟的受贿名单中。

资料显示,1964年4月出生的余平,曾任宁国市港口镇镇长、宁国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宁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2017年9月6日,经中共宣城市委批准,宣城市纪委对宁国市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由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余平利用其担任宁国市港口镇镇长、宁国市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1027元(其中现金233000元、各类购物卡144000元、苹果4手机一部价值4027元)。

其中,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余平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局长期间,为凤形股份(25.200,0.22,0.88%)(002760)上市获得财政支持、政府土地回收款发放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两次收受凤形股份董事长陈某共计现金10000元;为詹氏食品、安泽电工在财政奖补资金发放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多次收受詹氏食品董事长詹某某共计现金15000元、詹氏购物卡4000元;安泽电工法人朱某共计捷通购物卡10000元、大润发超市购物卡50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余某在担任宁国市港口镇镇长、宁国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接受宁国市金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熊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能尽快获得港口镇政府工程款、宁国市政府土地回收款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多次收受熊某某共计现金30000元、联华超市购物卡5000元。

2、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余某在担任宁国市港口镇镇长、宁国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接受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传甲的请托,为该公司养殖场的经营、财政奖补资金的兑现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多次收受毛传甲共计现金30000元、捷通购物卡10000元。

3、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余某在担任宁国市港口镇镇长、宁国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接受安徽恩龙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苗圃基地土地流转、财政补贴资金和农发项目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多次收受李某某共计苏果超市购物卡11000元、捷通购物卡10000元。

4、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余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接受安徽五星养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传乙的请托,为该公司上市财政奖励扶持政策、农发项目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多次收受毛传乙共计捷通购物卡40000元。

5、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余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接受宁国金辉创业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财政上的担保贷款和申请调头资金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多次收受金某某共计现金20000元、捷通购物卡10000元。

6、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余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接受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行长毛凤某的请托,为该行在财政资金的存放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收受刘某现金20000元,收受毛凤某苹果4手机一部(价值4027元)、鄂尔多斯(12.830,-0.06,-0.47%)购物卡5000元、现金5000元、苏果超市购物卡3000元。

7、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余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接受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财政产业化项目申报和奖补资金发放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两次收受吴某某共计现金10000元、商之都购物卡5000元。

8、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余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接受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上市获得财政支持和政府土地回收款的发放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两次收受陈某共计现金10000元。

9、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余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接受安徽华普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汤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财政上的国家项目补贴、调头资金的申请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多次收受汤某某共计现金10000元、苏果超市购物卡5000元、捷通购物卡5000元。

10、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余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接受安徽省宁国市吴家大院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财政上的产业化项目、担保贷款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多次收受吴某甲共计捷通购物卡3000元、公司内部产品购物卡2000元、现金10000元。

11、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余某在担任宁国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接受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葛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财政上的产业化项目和担保业务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多次收受葛某某共计现金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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