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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动物已具备立法基础 制止虐待动物需法律重拳出击

2021-03-30 09:46:10    来源:法治日报

一只怀孕的母猫,被山西太原一男子用开水浇烫,导致全身烧伤面积达70%,血管清晰可见,最终因伤势过重死亡,四只幼崽胎死腹中;

山东理工大学大四学生范某某采取剥皮、掏肠、挖眼、火烧、电击等各种残忍手段虐杀流浪猫,并全程录制视频,通过网络台传播并贩卖……

一桩桩令人触目惊心的虐杀动物案例在不断刺激着公众敏感神经的同时,也让一些法律界人士意识到,必须要通过立法来制止虐待动物的行为。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呼吁针对虐待动物进行立法,从法律层面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有效制约与引导。

已具备立法基础

今年是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第四次提交制定反虐待动物法的建议,2017年、2018年和2020年,他都提交了相关建议,呼吁制定反虐待动物法。

一段虐猫者发布的视频曾给朱列玉留下了很深的印象,视频中施虐者对着镜头宣称虐待动物不犯法,警察不会抓他。

“正是由于我国缺乏处罚虐待动物的法律法规,导致虐待动物行为难以受到必要的惩处,才使得这种行为屡屡发生,动物保护难以彻底落实。”朱列玉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虐待动物行为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者还与犯罪行为相交织,如果得不到有效惩处,将在社会上传播不良之风,埋下暴力犯罪的隐患。

在朱列玉看来,不论从国内国情,还是国际趋势来说,当前反虐待动物都已具备立法基础。

朱列玉介绍说,2009年,我国法学专家组成研究小组,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虽然建议稿后续并未能在立法层面得到落实,但仍是我国在反虐待动物立法上的一大突破;2010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通知》中也提出要整治虐待表演;2019年8月30日,农业农村部发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074号建议的答复》,回应了全国人大代表夏吾卓玛“关于动物权益,制定禁止虐待动物法的建议”,在回应中称,对社会公众普遍反对的残忍虐杀动物等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立法规定而难以实施有效打击,确有必要完善立法。

“这表明反虐待动物立法不仅是社会舆论的热点问题,而且具备立法必要与现实紧迫,已经引起了国家机关与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势在必行。”朱列玉说,从1822年世界上第一个反对虐待动物法案在英国出台以来,如今世界上已经有包括法国、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有关动物权益保护的法律,从顺应世界立法潮流、提升国家形象的角度考虑,我国应尽快制定反虐待动物法。

“立法规范虐待动物行为,可以填补当前法律的真空状态,为该类行为的处理提供法律准绳,从法律角度对此类行为进行公合法的惩处,也可减少虐待动物行为人与动物保护人士之间暴力冲突事件的发生。”朱列玉说。

关于如何立法,朱列玉认为,首先要明确虐待动物的定义,是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方式杀害动物。其次,要明确反虐待动物法并非只是单纯保护常见的猫狗等宠物,野生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等也都应列入法律保护中。比如,当前一些动物园和动物表演单位利用饥饿等手段对待动物,以求达到表演效果,这些都应视为虐待行为予以禁止。此外,立法应明确各级政府对反虐待动物的责任,并建立奖惩机制来推进落实。

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

“据调查,有70%的暴力犯罪实施者在小时候都有过虐待动物的经历,所以要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虐待动物不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更是犯罪,必须要用法律来遏制和处罚。”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多年来同样专注于动物保护立法的推进工作。

赵皖曾梳理过,我国涉及动物保护的规范在刑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各省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但这些零散的规范之间存在配合不协调、保护范围过窄、法律之间缺乏衔接等问题,而且并没有对虐待动物加以严格的界定和防范,惩处力度不够。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拯救珍稀动物、维护生物多样和生态衡为宗旨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但显然难以据此对当前出现的虐待动物案例进行规制。

通过梳理去年发生的一些虐待动物案件,赵皖发现,以营利为目的的虐杀案件比重在显著上升,这种营利方式主要包括偷盗转售、拍摄虐杀视频传播等,有些施虐者甚至以爱猫群等名义掩人耳目,在群内发布虐杀猫狗的图片和视频,为成员提供“定制服务”。

“这表明虐待动物已经形成了黑色的利益链,必须尽快加大打击力度。”赵皖建议,在反虐待动物法未出台前,应首先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扩大执法范围,将虐待动物及公开传播、售卖虐待动物视频等相关行为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此外,对于严重虐待和虐杀动物的行为,要列入刑法并加重处罚。

朱列玉也曾提出过将虐待动物罪写入刑法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于2018年6月作出第1967号建议答复称,我国刑法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未作专门规定,但对于实践中虐待动物涉及的盗窃、毒杀、非法运输等行为,构成侵犯财产、危害公共卫生等方面犯罪的,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刑法关于盗窃、故意毁坏财物、投毒、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等相关犯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遏制源头综合治理

根据法律规定,虐待有主动物行为相当于破坏他人财产,要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纵观多起虐待动物的案例不难发现,被虐待的多是一些流浪的猫狗,但大量流浪动物形成的根源恰恰是来自于家养宠物。

在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佳音英语学校校长陈佐东看来,动物保护需要综合治理,既要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事后惩处,也需要从源头预防,遏制流浪动物的产生。

陈佐东认为,目前我国对伴侣动物的管理尚存在不到位之处,应考虑制定一部综合的伴侣动物保护法,来弥补动物法制度体系的空白,基本解决围绕以猫犬为主的伴侣动物所产生的社会治理问题。

在管理上,首先要明确猫犬所有人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文明饲养,不可遗弃,在全国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养猫许可证因地而异,授权地方政府裁量,鼓励植入电子芯片。

在保护内容上,要禁止所有人虐待猫狗,禁止食用。对于虐待和遗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设置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犬猫养殖、偷盗、毒杀、诱捕、贩运、屠宰、销售以及消费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维护善良风俗。同时采用参照适用的立法技术,规定虐待或遗弃其他类动物的行为参照本法执行。

另外,还要从源头上控制流浪动物的产生,建立救助体系。源头控制包括严格规范猫、犬繁殖经营,严禁私自繁殖和买卖,严惩遗弃行为。对于已经产生的流浪动物,政府与民间合作共治,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和志愿者参与保护和管理,鼓励和补助民间救助事业和行为,要求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和高校等社区或组织履行配合救助和管理流浪动物的义务。

关键词: 虐待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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