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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员工擅离职守三个月 被辞退

2021-04-09 09:42:2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员工张丽(化名)在公司未批准的情况下强行请长假被辞退,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后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予支付张丽经济赔偿金。后张丽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2017年3月,张丽与某石油公司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岗位为加油站营业员。2018年11月,加油站组织张丽学习了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其中包含“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内容。2019年7月,张丽以儿子生病需要照顾为由,先后累计向公司下设经营部请假20余天。请假到期后,张丽继续以相同理由向公司提出请假半年的申请,同时向下设经营部负责人邮寄了孩子的诊疗证明、住院证等材料,公司依据相关制度,未批准张丽的请假。之后,张丽再次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公司同意其以停薪留职两年的方式照顾孩子,公司经研究也未同意。在此期间,公司下设经营部人事管理负责人多次要求张丽返回工作岗位,但张丽一直以照顾孩子、公司迟迟不批假为由不上班。2019年11月,公司下设经营部召开会议,认为张丽未经批准,长达三个月未上班,属于旷工,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决定报请某石油公司解除与张丽的劳动合同。随后,公司就解除与张丽劳动合同一事向工会征求意见,获得了工会同意。

2019年11月底,某石油公司通知张丽到其下设经营部,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进行了沟通,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原因记载为:“孩子患孤独症谱系障碍,需要母亲在身边不间断陪伴,不能正常工作,经单位研究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3月,张丽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审理后,作出了支持张丽的大部分请求的仲裁裁决。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上述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休假的权利,但其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在企业合法用工管理权的规制之下,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外,劳动者休假应当经过用人单位批准。本案中,张丽请假期满后一直未回公司上班,期间虽然提交了延长请假申请,但未获得公司批准,公司管理人员也一直与张丽沟通,并给与了充分的考虑和机会。张丽擅离职守长达三个月,已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该公司依照管理规定对其行为定为旷工,是基本用工管理权的体现。该公司已向张丽充分告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系其连续旷工违反公司制度,并当面进行了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载明的是张丽不能正常上班的原因,并非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原因。据此,法院认定公司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解除与张丽的劳动关系合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丽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三中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对劳动者休病假、年休假、产假、婚假等均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没有关于事假的强制性规定。事假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意思自治的范围,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确定。因此,劳动者能不能请事假、能请多少天的事假,关键要看用人单位内部合法公示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关于事假的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事假,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批准,未经用人单位批准擅自离岗,被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关键词: 石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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