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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助推区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01-06 16:28:38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法院与工商联共同成立商会调解台,建立“法院+商会”诉源治理、诉调对接长效联动机制,依托“何芬法官工作室”,在多个分会建立商会调解中心,充分发挥商会在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方面的优势,打出了以和为贵、和气生财、和而不同的“和”字牌,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区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和为贵——商会出面巧解矛盾

与诉讼相比,通过商会调解台达成调解协议,并与司法程序高效对接,压缩了纠纷化解周期,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民营经济稳发展。

许庄街道地处泰州港经济开发区,产业集中度高、企业密集。荣俊公司与康达公司相邻而建,二者因界址、采光、厕所权属等多个问题产生纠纷,不仅影响了园区企业的和谐氛围,而且阻碍了正常生产秩序。为帮助化解矛盾,许庄商会调解中心人员第一时间赴厂房实地查看,分别向两家企业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又将二人聚到一起协商。许庄商会会长、调解员王社戈提议由自己掏钱先将部分厂房建筑修复、整改,复了当事人心情后,再做调解工作,最终划定了界限、分清了权属并达成协议,后经法院确认,两企业得以迅速恢复生产经营。

这样的处理结果得到了当事人点赞,“如果走诉讼程序,企业不仅要花钱,而且要投入更多精力,花费更多时间,生产就要受到影响。商会调解的同志只用了几天时间就化解了矛盾,不仅为企业节约了成本,而且使企业得以迅速恢复生产,非常感谢。”

和而不同——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在涉企纠纷中,法院调解以法律为原则和底线,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但是在面对企业关切的核心问题时,商会调解人员更加了解当事人的意愿,也更容易将矛盾消磨于无形。

在一起台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中,企业股东均为台资人员,其中占股10%的一名股东与其他股东达成协议,均同意以原始股金、股金溢价、未分配红利计算金额转让股权,受让股东按约履行了支付对价的义务,但出让股东拒不配合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双方僵持不下。无奈之下,受让方诉至高港法院。该院诉前调解团队与许庄商会取得联系,因案件情况和人员特殊,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商会调解中心组织调解员分别做调解工作。经商会调解,最终当事人均作出一定让步,达成和解。

商会参与调解保障了企业经营管理的稳定,获得了台胞投资者对高港区营商环境的肯定,营造了亲商护商的市场经济氛围。

和合共生——以理服人和气生财

“对商会成员而言,同是市场商事主体,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和利益追求,商会调解搭建商事法律桥梁,利用同行同情、共情说法优势,推动市场化营商环境优化。”王社戈说。

在涉及商会成员的一起纠纷中,另一方是当地的饭店,因囱朝向问题,纠纷逐渐发酵升级。双方前往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准备起诉,法院在诉前与商会调解中心联系,王社戈当即赶到现场。

看到双方都是“本地人”,王社戈试探着说:“你家厨房这个囱不要朝着人家门口了,换个方向,朝天上排去。”

“我不,凭什么要求我改,让着她。”

见对方态度强硬,王社戈半笑半哄着说:“你只是改个囱的方向,你不晓得将来我们给你带来多少生意呢,把你这饭店人气旺起来,多发点财不好嘛!”听了王社戈的话,对方态度有所转化,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王社戈表示,正是因为同为生意人,调解工作做到了点子上,话说到了心坎里,真正打通了市场的难点堵点。商事调解不仅高效专业,而且团结了企业关系,为地区市场环境营造了和谐的良好氛围。

聚“和”力——法院商会共促共建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调解必须在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与法院可能的判决基础之上进行。商会调解员具有商事领域的专业优势,但必须结合法律基础,在法治的框架和轨道内释法说理讲情,才能让调解工作高效专业。

日,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当事人找到许庄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绞尽脑汁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不料两天后,其中一方反悔了,不仅白费功夫,而且耽误了矛盾化解的时间。经过与高港区法院沟通交流,法院建议,经调解达成的协议,要立即向法院提起司法确认程序,从而赋予协议的法律强制效力,保障矛盾化解的实际效果。

据介绍,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法院与工商联深入联动,将进一步发挥共同成立的“商会调解”机制功能,在各商会派驻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建立常态化联络制度,并吸纳更多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商会人员、法律顾问、行业专家等担任调解员。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工商联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会调解台将法院的司法与商会组织的专业高度契合,高效实现“诉调对接”,化解矛盾于诉讼之前,不断满足民营企业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为区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庄道秋)

关键词: 法治化营商环境 区域民营经济 股权转让纠纷 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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