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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江不属于上海理工大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2018-04-24 11:48:27    来源: 北京青年报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对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江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要求沪江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驳回了原告上海理工大学其他诉讼请求。

沪江公司成立于2009年,法定代表人伏彩瑞于1998年至2005年间在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求学。经查明,2006年起,伏彩瑞先后申请“沪江英语”“沪江”“沪江日语”等系列商标,于2010年至2015年间先后被核准注册。

2016年,上海理工大学一纸诉状将沪江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判令沪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8月,上海知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上海高院。

上海理工大学上诉请求上海高院判决沪江公司停止侵犯上海理工大学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将“沪江”作为企业字号和商标使用。沪江公司则上诉请求上海高院改判,驳回上海理工大学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上海高院在二审中厘清了该案的三个争议焦点:认定“沪江”并不属于上海理工大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沪江公司并未存在攀附母校声誉标识的主观恶意;认定沪江公司将沪江大学与公司联系撰写文案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认为,原沪江大学虽然与上海理工大学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但自1952年以来,“沪江大学”的名称一直未实际使用,即便上海理工大学保留了“沪江大学”校牌、曾使用“沪江大学校友会”名称、其主办公司及内设机构的名称使用了“沪江”,但不能据此认为“沪江”系上海理工大学的名称或字号。由于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标识不享有企业名称等权利,其关于沪江公司使用“沪江”标识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的上诉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上海高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关键词: 沪江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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