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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打造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 确保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2022-01-26 09:56:23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浙江的公共数据收集、共享、开放与利用将有法可依。1月24日,记者从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同时规定,根据本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属于条例所称公共数据。

根据公共数据平台一体化、智能化的定位,《条例》提出六个方面一体化建设要求,包括建设一体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共享开放通道、构建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建设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建立一体化数据目录体系、建设一体化数据标准体系。

为了保证公共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条例》还要求各地建立数据校核更正机制、建立健全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并能提供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数据。

《条例》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数据三类,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全省要统一建设一体化的数字基础设施、共享开放通道、数字资源系统、数据资源体系、数据目录体系和数据标准体系,打造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各地各单位的公共数据进行统一归集、高效共享。

为激活数据要素市场,浙江还将推动公共数据有序开放,规定开放属性确定机制、明确开放范围和重点、分类开放,并明确受限开放条件和要求。同时,《条例》还设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及《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推动数据创造价值,确保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此外,为了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更好培育大数据相关产业,《条例》建立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规定政府可以授权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运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对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取合理收益。同时,为了保障授权运营过程中的数据安全,条例规定,授权运营协议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要求,授权运营单位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加工数据,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原始数据,并要求省有关部门制定授权运营具体办法,明确授权运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运营行为规范等内容。

公共数据已成为珍贵资源。作为数字政府建设先发地、数字化改革先行省,截至2021年底,浙江已归集公共数据838.5亿余条,累计共享调用511.1亿次,保障了省市县三级应用的正常运行,在助力政府决策、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中起着关键支撑作用。(林洁)

关键词: 数字资源系统 公共数据 数据红利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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