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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临沧贷款审查违法不尽职 3名责任人被罚

2019-01-03 08:38:12    来源: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银监罚决字〔2018〕5号、6号、7号、8号)显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沧市分行存在贷款审查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被中国银监会临沧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25万元。此外,张云龙、陈智斌、郭志宏共三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临银监罚决字〔2018〕5号显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沧市分行贷款审查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中国银监会临沧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25万元。

临银监罚决字〔2018〕6号显示,张云龙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沧市分行贷款审查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中国银监会临沧监管分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临银监罚决字〔2018〕7号显示,陈智斌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沧市分行贷款审查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中国银监会临沧监管分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临银监罚决字〔2018〕8号显示,郭志宏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沧市分行贷款审查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中国银监会临沧监管分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农业发展银行临沧贷款审查违法不尽职 收银监四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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