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银行 >

诸暨农商银行某分理处主任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逃亡4年后获缓刑

2019-06-06 11:26:26    来源:和讯银行

6月5日,在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判决书中,和讯银行发现,诸暨农商银行江藻支行麻车阁分理处原主任王某明因职务侵占罪获刑。

诸暨农商银行某分理处主任职务侵占 逃亡4年后获缓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寿某向诸暨农商银行麻车阁分理处申请贷款10万元,贷款经办人为王某明。王某明签订合同时,王某明伪造其中一名保证人的签名和手印,并于当日将10万元贷款发放给寿某的贷款卡上。王某明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寿某签名,通过银行柜员将10万元贷款违规从卡内取出后占为己有。之后寿某多次询问贷款是否发放,王某明均谎称未未发放,直至数月后寿某接到诸暨农商银行催息通知后才得知事实。

法院另查明,2012年12月,王某明曾和他人协商,以他人名义从农商银行江藻支行贷款10万元,两人对半使用。在签订贷款合同中,王某明伪造保证人的签名和手印,事后王某明分的5万元,该笔贷款逾期未还。

2012年3月21日,俞某在诸暨农商银行贷款10万元,同年11月,俞某因要出国务工,即找到王某明想要提前还款,并将10万元交给王某明代为还款,但王某明未将该笔钱用于还贷,而是占为己用。

2014年,王某明因债务缠身从银行离职后外逃,直至2018年6月13日被民警抓获。

判决书显示,至2018年7月12日,王某明已偿还上述三笔银行贷款本息并取得谅解。

2019年5月17日,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明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用,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明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关键词: 诸暨农商银行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