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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临泉农商行被罚30万 因隐瞒重要事实规避监管

2019-07-04 11:04:41    来源: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阜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3号、4号、5号)显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原临泉县联社”)通过存放同业科目核算投资业务隐瞒重要事实,规避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保监会阜阳监管分局决定对其罚款30万元。

王景生作为原临泉县联社时任副理事长(主持工作),主持联社全面工作,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领导和管理责任;卢一运作为原临泉县联社时任主任,负责主持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领导和管理责任;袁静作为原临泉县联社时任副主任,分管财务会计部,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阜阳监管分局决定分别给予上述三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键词: 临泉 农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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