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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

2021-09-27 16:54:00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中国银保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齐声向非法炒币说“不”!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此外,任何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人,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为进一步做好监测预警工作,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强调,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要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通知》提出,要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互联网应用。

市场监管部门需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此外,一旦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各部门、各地区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实习记者 许予朋)

关键词: 人民银行 虚拟货币 监测技术平台 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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