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基金 >

全球热消息:两部门就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征求意见

2022-11-02 16:30:55    来源:人民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人民网北京11月2日电 (记者申佳平)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消息,为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近日印发《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对试点准入条件、试点车辆上路通行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以下简称“自动驾驶功能”)。

《征求意见稿》要求,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推进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体系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试点准入有哪些条件?

据了解,试点城市应当具备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的地方性法规或管理政策、组织协调机制等政策保障条件;具备与申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条件和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相适应的公共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高精度地图等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试点道路的交通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具备良好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基础、省级或市级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汽车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等安全管理条件。

试点产品应当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要求,符合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等产品过程保障要求,符合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要求。通过产品过程保障和测试,确保试点产品符合自动驾驶功能产品技术要求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相关通行规定,保障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过程中的安全性。

车辆上路通行有哪些注意事项?

按照《征求意见稿》,试点使用主体应当按规定为试点车辆购买保险、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要求符合资格条件的车内安全员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监测车辆运行状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确保试点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只能在限定范围内激活。试点车辆上路通行期间,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加强车辆运行安全保障,如实记录车辆运行数据信息,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提供车辆运行相关信息。在车辆注册登记前,申请试点使用主体变更的,应当按照试点使用主体相关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试点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试点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属于试点车辆一方责任,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未激活状态下的,由车内安全员承担;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的,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但有证据证明车内安全员存在过错导致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发生的除外。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方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责任一方可以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对试点车辆上路通行期间收集的数据加强管理,数据存储、传输、处理应当符合汽车数据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试点车辆产生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违法违规责任,由车内安全员、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等相关主体依法承担。

(责编:申佳平、吕骞)关注公众号:人民网财经

关键词: 征求意见 试点工作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