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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频发,东莞第三法院建议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2023-06-29 19:53:31    来源:信息时报

日前,东莞第三法院公布了近三年来受理的3宗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均为员工离职引发。在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促进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同时,法院也以此提醒广大企业增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体系,降低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案例一:

工程师、经理“里应外合”盗用图纸


【资料图】

东莞某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机械公司”)是一家生产、研发冲孔机的知名高新技术企业。何某生、段某华、王某华等人曾在该公司担任工程师、经理等重要职位。2015年,他们合谋窃取了公司的冲孔机图纸,做局部微调意图区分,并让王某华留在该公司工作,注意公司动向。待图纸设计完成后,他们找到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的赵某、胡某林成立冲孔部,并以该公司名义生产销售冲孔机。

2018年,机械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何某生等人被立案查处。截至案发时,电子公司已生产并销售冲孔机14部,给机械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0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7名被告人以盗窃手段获取并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最终,7人被判刑,其中6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案例二:

离职员工擅用原公司客户名单信息

肖某原是深圳某科技公司(下称“深圳科技公司”)员工,主要负责公司业务与发货事宜,能接触到公司的客户信息。在职期间,其委托骆某注册东莞某科技公司(下称“东莞科技公司”),并在离职后以该公司名义联系其从原公司所知悉的客户,销售相同产品。深圳科技公司认为,肖某等人侵犯了其公司的商业秘密,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客户名单信息属于深圳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肖某违背保密义务,向东莞科技公司披露,而后者明知肖某曾系深圳科技公司的员工,仍利用其披露的客户信息与客户进行交易,两者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骆某作为东莞科技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其与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向深圳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

案例三:

主管、经理合伙“另起炉灶”

杨某、蒋某、郭某原是东莞大朗某电子厂工程部主管、五金部工模主任、采购部经理。在职期间,三人另成立公司,离职后利用在电子厂掌握的生产工艺流程、客户和供应商信息等,生产与老东家同类型产品,并销售给电子厂客户,四年下来,利润额达978万余元。

之后,大朗电子厂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杨某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获法院支持。但三人仍不“收手”,又以他人名义成立新公司,将设备及员工转移后继续生产经营,并且在法院执行人员前来执行时还多番阻挠,再次转移公司资产。 

最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杨某、蒋某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50万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法官收到企业的致谢锦旗。通讯员供图

法院建议:加强内部管理 构建保护体系

东莞第三法院经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要增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体系,降低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一是加强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管理。明确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具体范围,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科技研发、人员流动、项目合作、合同履行等过程中,注意对商业秘密进行固定留存和专门保护。

二是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可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设置访问权限、软件监管等,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筑牢企业商业秘密“防火墙”。

三是构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可根据企业需求和发展特点,采取引进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量身定制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防范风险,以及在风险发生后,为企业维权诉讼等应对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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