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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孚科技:电池消费税纳税主体为生产企业而非经销商,渠道端备货动机不直接源于税负转嫁

2026-11-04 16:56:37    来源:南方财经网


【资料图】

南财智讯11月4日电,安孚科技在互动平台表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本次消费税的征收环节设在电池出厂环节,纳税主体为电池生产企业,而非经销商环节,因此渠道端的备货动机并不直接源于税负转嫁,更多取决于下游客户对后续价格调整的预期以及自身库存策略。

关键词: 电池 ETF 新能源车 指数 景顺 消费税 企业 税负 转嫁 安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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